特别策划 | 更新时间:2024-11-25
校园欺凌防治中教师的职权定位与法律责任
王琦 ,  黄云翔    作者信息&出版信息
青少年法治教育   ·   2024年11月25日   ·   2024年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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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讨论了中小学校园欺凌事件对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校园秩序的严重影响,以及对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事业的妨碍。分析了我国为防治校园欺凌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强调了压实教师责任的重要性。指出我国校园欺凌防治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平安和谐校园建设目标有差距,宏观政策调控、学校防治机制和教师职权定位及法律责任研究亟待深入。探讨了教师在防治校园欺凌中的职权定位,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一、 教师防治校园欺凌职权的学理依据

探讨了教师在防治校园欺凌中的职权定位及其学理依据。教师角色被定位为教育者、宣传者、执行者、管理者、协调者、沟通者、安抚者和惩戒者,通过传授法律知识、规范学生行为、及时干预欺凌行为、协调家校合作等手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文本为教师防治校园欺凌职权提供了规范依据,如《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以及《教师法》中关于教师义务和权利的规定。同时,章节还对教师法律地位的界定进行了理论澄清,指出传统公私分野语境中的权利、权力二分法研究教师职权具有局限性,应在教师公共属性复归背景下理解其职权,突破传统二分法的理论桎梏。

二、 教师行使防治校园欺凌职权的实践困境

讨论了教师在防治校园欺凌职权行使中面临的实践困境,主要体现在职权定位不清晰和法律责任条款不完善。教师防治校园欺凌职权虽在政策和法律中得到确认,但具体内容、边界、运行方式和运用原则尚不明确。教师法律地位不明确,学界对职权定位存在分歧,导致教师行使职权和追究法律责任时面临理论桎梏。《教师法》和《教师法(修订草案)》虽设立法律责任专章,但对教师未履行防治职权的法律责任规定不足,存在语义模糊、范围不明等问题,且责任结构与学界主张的民事责任为主立场不符,导致现行法与学理指向存在分歧。这些困境和分歧不利于教师行使防治职权,也背离了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宗旨和价值追求。

三、 教师防治校园欺凌职权的规范构造

讨论了教师在防治校园欺凌中的职权规范构造,包括权能认定、职权类型划分和法治保障。权能认定中,教师职权分为柔性权能和刚性权能,柔性权能包括教育涉事学生、安抚受欺凌学生和组织沟通协调,刚性权能包括惩戒处分和严肃管教。职权类型划分依据校园欺凌发生的时间、场景、结果和过错,包括预防劝诫、介入调停、惩戒安抚等。法治保障方面,强调教师职权的法律确认和程序保障,确保职权行使在法治轨道上,通过听证、申诉等程序性机制规范教师行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 教师未履行防治校园欺凌职权的法律责任建构

探讨了教师在未履行防治校园欺凌职权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而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旨在防止教师不规范履行职权。教师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形态,其中民事责任涉及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至开除等处罚,刑事责任则对应犯罪行为。法律责任的适用原则是民事责任优先,行政责任补充,刑事责任极端。教师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的不称职行为、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以及主观的故意或过失心态。免责事由包括部门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和正当防卫,以及特殊免责事由如身体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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