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 | 更新时间:2024-11-25
何为正当的教育惩戒—实体与程序层面所应当遵循的规范
杨宗远    作者信息&出版信息
青少年法治教育   ·   2024年11月25日   ·   2024年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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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引言

教育惩戒是古老且必要的教育手段,但其惩戒属性可能给被惩戒者带来不利益。近年来,教育惩戒受到广泛讨论和质疑。教育惩戒与鼓励教育相辅相成,完全弃用是不明智的。不当的教育惩戒会给被惩戒者带来身心伤害,也会给惩戒者带来精神和舆论压力,恶化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关系。为了维护教育机制平稳运行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需要深入思考何为正当的教育惩戒。

一、 何为教育惩戒

讨论了教育惩戒的概念、内涵及其法律规范。2021年3月1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正式施行,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定义,即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矫治的行为。学术界对教育惩戒的内涵讨论形成了主流观点,认为其是学校或教师依法对学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的辅助教育手段。《规则》将点名批评、做检讨等事实惩戒手段以法律形式确立,区分了狭义和广义的教育惩戒视角。狭义视角仅指事实惩戒,而广义视角包括所有符合教育惩戒内涵的处理方式。章节还探讨了教育惩戒的边界,即体罚和变相体罚的问题。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手段造成学生身心痛苦的行为,而变相体罚虽然没有直接侵害学生身体,但会使学生遭受同等程度的身心伤害。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体罚与变相体罚,强调教育惩戒的边界是体罚。然而,体罚一词在法律规范和学理层面被赋予了负面评价,与教育惩戒的正面评价形成对比。有学者建议将体罚回归为描述惩戒手段的中立性词汇,允许合理且适度的体罚存在。《规则》在征求意见阶段收到了反对意见,主要基于对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界定不清的担忧。

二、 教育惩戒应当遵循的实体规范

深入探讨了教育惩戒的实体规范,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目的。根据《规则》,教育惩戒的主体为学校和教师,禁止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惩戒。教师惩戒多发生在中小学,而学校惩戒多见于高校。教育惩戒的客体是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而非学生本人。教育惩戒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与我国教育的“立德树人”目标相符。教育惩戒应以教育效果为核心,考虑违规行为与惩戒手段的相称性,以及被惩戒者的心理承受能力。教育惩戒不是处理违规行为的唯一手段,在不能达到教育目的的情况下,应寻求其他手段。教育惩戒应保持谦抑性,遵循比例原则,选择最轻的惩戒方式。

三、 教育惩戒应当遵循的程序规范

讨论了教育惩戒应遵循的程序规范,强调了程序正当原则的重要性,并指出违反程序要求的教育惩戒无效。程序规范主要包括告知、听取、审查、决定和送达五个环节,同时引入了“关爱”与“听证”两大程序要求。关爱程序强调惩戒后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而听证程序则要求学校在实施重教育惩戒前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此外,章节还探讨了教育惩戒的救济途径,包括投诉、申诉、复核、复议与诉讼,强调了校内处理的最高优先级以及校外审查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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