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论坛 | 更新时间:2024-09-07
16—18周岁未成年人应当适用专门矫治教育
刘方可(文)    作者信息&出版信息
青少年法治教育   ·   2024年9月7日   ·   2023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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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将“收容教养”改为“专门矫治教育”,旨在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完善少年司法体系。但现有规定在适用范围上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明确适用范围是实施该制度的关键。

一、 专门矫治教育不同于专门教育

详细阐述了专门矫治教育与专门教育的区别。首先,两者适用的场所不同,专门教育在县级人民政府设置的专门学校进行,而专门矫治教育则在省级人民政府设置的闭环管理专门场所进行。其次,适用程序上,专门教育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学校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决定,而专门矫治教育的决定机关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此外,两者在处遇措施上也有所不同,专门教育向下衔接教育惩戒措施,向上衔接专门矫治教育;专门矫治教育则向下衔接专门教育,向上衔接刑罚。最后,专门教育适用于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而专门矫治教育适用于实施了刑法规定行为但因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章节还指出了在确定适用哪种处遇措施时,需要考虑行为的罪量要素。

二、 适用范围主要规定存在的问题

指出了专门矫治教育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的问题。首先,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导致《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适用对象上存在差异,前者包括了因不满十六周岁不构成犯罪和虽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而后者仅针对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其次,存在遗漏适用情形,如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闲散未成年人以及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这些情形在现有法律中未被明确涵盖。最后,专门矫治教育的性质和功能存在认识偏差,它不仅是保护处分措施,也具有承担犯罪法律后果的一面,具有教育、保护、惩罚、矫治和强制的综合性特点。

三、 完善适用范围的建议

强调了专门矫治教育适用范围的明确性和重要性,指出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改进建议。首先,建议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中的规定,以实现适用范围的统一和明确。其次,提出了两种适用情形:未成年人因年龄不足而不构成犯罪,以及未成年人构成犯罪但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同时,建议明确这两种情形的适用程序,包括法院判决和监护人或学校申请的流程。最后,强调了专门矫治教育的综合性,提倡对不同对象实施分级分类处理,以确保教育和矫治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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