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以来,我国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呈现低龄化和情节恶劣化趋势,严重危害学生身心健康。2017年《中国校园欺凌调查报告》显示,校园欺凌现象普遍存在。2023年山西大同市和2024年河北邯郸市发生的两起恶性欺凌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校园欺凌具有危害性、持续性、广泛性和隐匿性等特点。本文以这两起事件为切入点,探讨我国低龄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023年9月16日,大同市某双语学校发生一起四年级学生遭受极端欺凌的案件,导致受害者产生自杀念头。官方通报显示,两名9岁学生对10岁学生实施辱骂、殴打等行为,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训诫并责令心理辅导与行为矫治,同时对监护人进行训诫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该事件引发社会对低龄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为的关注。公众普遍认为现行对低龄未成年人的处罚力度过低,而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上升,引发对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质疑。现行刑法规定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12至14周岁仅对特定重罪承担刑事责任,14至16周岁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扩大,但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会被判处死刑。全球不同国家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从0至16岁不等,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处于居中位置。一些学者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认为没有与其恶行相当的处罚等同于对欺凌行为变相纵容。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涉及学生、监护人、学校、教师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等众多主体。学生需发展积极的价值观和人际关系,监护人应负责任地教育和监督孩子,学校要确立完备的预防校园欺凌制度,教师必须密切关注学生的行为表现和心理健康,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承担制定反校园欺凌政策并监督其落实的责任。若罪错未成年人没有个人财产,其民事赔偿责任通常由监护人承担,学校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可能承担一部分责任。大同市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理结果基本符合这个方向。在我国现有的法治框架下,家庭和学校是低龄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为法律责任的主要承担者。监护人责任在民法上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具有教育管理职责,如未尽到这些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山西省大同市低龄未成年人欺凌事件中,两名施害者的欺凌行为持续一年半的时间,该校教师以及管理人员的明显疏忽与不作为,暴露了学校管理上的失责。在探讨校园欺凌及其法律规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都是重点要学习的内容。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学校在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中的主体责任,强调了监护人的重要性,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教育措施。
讨论了我国在预防和应对低龄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方面的法律规制现状和改进措施。指出我国尚未建立专门针对低龄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体系,尽管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但法律仍可对低龄未成年人的校园欺凌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提出应根据犯罪行为严重性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建立弹性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强调专门教育的重要性,指出专门教育面临法律政策支持不足、教学标准不统一等挑战,需高质量发展。讨论了教育惩戒和处分的作用,强调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结合对防治校园欺凌的重要性。最后,提出健全民事赔偿机制,认为高额民事赔偿能有效震慑违法行为人,促进学校和家庭重视管理和教育责任。
近期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发生的13岁初中生被同学杀害案,以及湖北荆州未满12岁男孩杀害女童案,均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恶性欺凌和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的高度关注。《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在特定严重犯罪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负刑事责任。这些案件反映出公众对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以及对法律与时俱进、让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受到相应惩罚的呼声。恶性欺凌事件敲响了校园安全的警钟,要求社会采取有效措施,明确法律规制,保障校园环境的安全和健康。低龄未成年人法律责任规制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犯罪成本,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犯罪行为是对不法行为的默许与纵容,对受害者构成极大不公,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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