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了古代法律形式“格”的历史演变和内涵。从南北朝至元代,“格”作为法律形式存在,起源于汉代的“科”,东魏时期取代“科”。隋唐时期,“格”成为四种法律形式之一,包括皇帝日常发布的修改律令或定罪量刑敕令的汇编,以及国家机关日常工作的章程。唐代“格”分为“散颁格”和“留司格”两种,宋代以“留司格”为主。元代“格”取代“律”成为最重要的法律形式,《至元新格》是元代首部成文法典。明清时期,“格”不再作为单独的法律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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